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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真题卷一答案及解析_法考

2023-04-26 14:49:39来源:励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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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大家整理了2013年司法考试真题答案及解析,以下为卷一第四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1、某央企位于某省的一家工厂,因严重污染环境,被责令限期治理。该厂逾期仍未完成治理任务,被责令停业。关于对该厂污染治理的行政处理的权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由所在市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

B.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C.由省政府责令限期治理,省政府责令停业并报国务院批准

D.由环保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国务院责令停业

【答案】C

【解析】

本题考查环境污染的处罚。依据《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中央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据此,责令央企限期治理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环境保护法》第39条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ABD错误,C项正确。

32、甲乙两国均为《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缔约国,阮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领事官员。关于阮某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犯有严重罪行,乙国可将其羁押

B.不受乙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

C.在乙国免除作证义务

D.在乙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

【答案】A

【知识点】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解析】

A项考查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的内容。领事官员人身自由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包括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不得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不得监禁或以其他方式拘束领事官员的人身自由,但对犯有严重罪行或司法机关已裁判执行的除外。可见,领事官员人身不得侵犯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所限制。A项正确。

B项考查领事官员管辖豁免的内容。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但有以下例外:(1)因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2)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此外,领事官员主动起诉引起的与本诉直接有关的反诉不享受豁免。可见,领事官员不享有绝对的管辖豁免,只有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的司法和行政管辖,且执行职务行为在例外情况下也不享有管辖豁免。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领事官员是否有作证义务。在作证义务方面,领事享有一定的豁免。领事官员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提供有关公文或文件的义务。除此之外,领事官员不得拒绝作证。但如果领事拒绝作证也不得对其施以强制或处罚。可见,领事官员作证义务方面的豁免仅限于职务所涉事项。因此,C项错误,阮某除职务行为所涉事项外有作证义务。

D项考查领事官员免税的内容。领事免纳一切对个人和物的课税,包括的、区域的和地方的捐税,但间接税、遗产税、服务费等不在免除之列。因此,阮某在乙国不能免除缴纳遗产税的义务。D若错误。

33、甲国某航空公司国际航班在乙国领空被乙国某公民劫持,后乙国将该公民控制,并拒绝了甲国的引渡请求。两国均为1971年《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缔约国。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劫持未发生在甲国领空,甲国对此没有管辖权

B.乙国有义务将其引渡到甲国

C.乙国可不引渡,但应由本国进行刑事审判

D.本案属国际犯罪,国际刑事法院可对其行使管辖权

【答案】C

【知识点】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三个公约、国际刑事法院

【解析】

A项考查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根据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及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等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的规定,下列均拥有对于危害民航安全罪行的管辖权:航空器登记国;航空器降落地国,当犯罪嫌疑人仍在航空器内;承租人的营业地国或常住地国,当航空器是不带机组的出租;嫌疑人所在国;嫌疑人国籍国或一直居所国;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罪行后果涉及国,包括受害人国籍国或一直居所国、后果涉及领土国、罪行危及其安全的;根据本国法行使管辖权的其他。本题中,甲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乙国为航空器登记国,有管辖权;丙国为犯罪行为发生地国,有管辖权。

B项考查各国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否有强制引渡的义务。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规定,危害民航安全罪行是一种可引渡的罪行,但各国没有强制引渡的义务。可以依据引渡协议或国内法决定是否予以引渡。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或引渡或审判原则。三个国际民航安全公约规定,对危害民航安全罪行,如果嫌疑人所在国没有相关协议引渡义务,并决定不予引渡,则应在本国作为严重的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起诉,使此种行为受到惩处。因此,C项正确。

D项考查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具体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等几大类。危害民航安全罪行不属于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D项错误。

34、关于联合国国际法院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联合国常任理事国对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不具有否决权

B.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即使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

C.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构成国际法的渊源

D.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具有法律拘束力

【答案】A

【知识点】国际法院

【解析】

A项考查国际法院法官的选举。《国际法院规约》第八条规定,“大会及安全理事会各应独立举行法院法官之选举。”《国际法院规约》第十条规定,“一、候选人在大会及在安全理事会得绝对多数票者应认为当选。二、安全理事会之投票,或为法官之选举或为第十二条所称联席会议人员之指派,应不论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及非常任理事国之区别。三、如同一之国民得大会及安全理事会之绝对多数票者不止一人时,其中事较高者应认为当选。”可见,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对于国际法院法官选举并无一票否决权。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国际法院法官的回避制度。《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属于诉讼当事国国籍之法官,于法院受理该诉讼案件时,保有其参与之权。”《国际法院规约》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官曾以当事国一造之代理人、律师,或辅佐人,或以国内法院或国际法院或调查委员会委员,或以其他资格参加任何案件者,不得参与该案件之裁决。”可见,国际法院法官对涉及其国籍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曾参与该案件的,需要回避。因此,C项错误。

C项考查国际法院判决的效力。《国际法院规约》第五十九条规定,“法院之裁判除对于当事国及本案外,无拘束力。”国际法院判决对案件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但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C项前半句正确,后半句错误。

D项考查国际法院咨询意见的效力。国际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对于有关问题的解决以及国际法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影响。D项错误。

35、中国甲公司与德国乙公司进行一项商事交易,约定适用英国法律。后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在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问题,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案件涉及食品安全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B.如案件涉及外汇管制问题,该问题应适用中国法

C.应直接适用的法律限于民事性质的实体法

D.法院在确定应当直接适用的中国法律时,无需再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

【答案】C

【知识点】直接适用的法

【解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故D正确。2012年《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不能通过约定排除适用、无需通过冲突规范指引而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规定的强制性规定:(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三)涉及环境安全的;(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六)应当认定为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故A和B正确。应直接适用的强制性规定不限于民事性质的法律,还包括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比如该司法解释所列出的反垄断、反倾销和外汇管制领域的强制性规定就不是民事性质的法律。

36、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外国法律的查明问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无查明外国法律的义务

B.查明过程中,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

C.无法通过中外法律希赛网提供的方式获得外国法律的,法院应认定为不能查明

D.不能查明的,应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答案】B

【知识点】外国法的查明

【解析】

A项考查外国法查明的责任主体。《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有义务查明外国法的不仅仅是法院,还包括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故A错误。

B项考查外国法的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各方当事人对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的意见,当事人对该外国法律的内容及其理解与适用均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认定。”故B正确。

C项考查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的情形。《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通过由当事人提供、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效的国际条约规定的途径、中外法律希赛网提供等合理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律的,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法院只有在通过当事人提供、条约途径、中外法律希赛网提供等三种途径仍不能获得外国法的,才可以认定为不能查明外国法。故C错误。

D项考查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后果。《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外国法不能查明的,应适用中国法,而不是视为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故D错误。

37、张某居住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派遣到马来西亚工作,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团聚。2012年1月,张某离职到北京治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考虑该法生效日期的因素)和司法解释,关于张某经常居所地的认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答案】D

【知识点】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

【解析】

A项考查劳务派遣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5条规定:“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或者变更、终止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派遣、公务等情形除外。”张某虽然2008年3月至2010年6月在马来西亚工作,但属于劳务派遣,不构成经常居所地。A错误。

B项考查生活中心在确认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时的意义。张某虽然2010年6月至2012年1月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但只是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末回深圳与家人团聚,可见张某并未将香港作为其生活中心,其生活中心依然是深圳。B错误。

C项考查就医是否构成经常居所地。张某虽然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在北京治病,但就医的地方不构成经常居所地。C错误。

D项综合考查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张某2008年3月之前的经常居所地就在深圳,2008年之后居住过的马来西亚、香港、北京都不构成经常居所地,因此,张某2008年3月至今的经常居所地一直在深圳。D正确。

38、法国某公司依1958年联合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请求中国法院承认与执行一项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裁决。依据该公约及中国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法院应依职权主动审查该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

B.该公约第5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

C.如该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D.如该裁决所解决的争议属于侵权性质,法院应拒绝承认执行该裁决

【答案】B

【知识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解析】

A项考查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与执行时法院应主动审查的事项。《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将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的审查事项区分为依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事项与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公约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凡外国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被请求承认与执行的的主管机关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1)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下;或者根据仲裁协议所选定的准据法,或在未选定准据法时依据裁决地法,该仲裁协议无效;(2)被执行人未接到关于指派仲裁员或关于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未能在案件中进行申辩;(3)裁决所处理的事项不是当事人交付仲裁的事项,或者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之内,或者超出了仲裁协议的范围,但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与仲裁地所在国法律不符;(5)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或根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的主管机关撤销或停止执行。公约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被请求承认与执行地国的主管机关依职权主动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1)依照执行地国的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用仲裁的方式加以解决;(2)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违反承认与执行地国的公共政策。可见,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只有两项,一是可仲裁性问题,二是公共政策问题。A项中的仲裁过程中是否存在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的情况不是法院依职权主动审查的事项,而是依被执行人的申请进行审查的事项,故A项错误。

B项考查《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穷尽。公约第五条并没有兜底条款,只有在具备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时,被执行地国才能拒绝承认与执行。因此,公约第五条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是穷尽性的。B项正确。

C项考查超裁情况下法院如何处理。根据《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五条,我国法院有权拒绝承认与执行“超裁”的仲裁裁决,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仲裁裁决中这一部分的决定仍可予以承认和执行。因此,如果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法院不应直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而是要看超裁部分与不超裁部分是否可分,如果可分,对于不超载部分仍然应该承认与执行。故C项错误。

D项考查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我国《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是以肯定的方式规定了可以仲裁的事项。《仲裁法》第三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这是以否定的方式规定了不可仲裁的事项。侵权争议并不属于《仲裁法》规定的不可仲裁事项,不构成拒绝承认与执行该裁决的理由。故D项错误。

39、中国某法院审理一起涉外民事纠纷,需要向作为被告的外国某公司进行送达。根据《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送达公约》)、中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该案件的涉外送达,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应首先按照海牙《送达公约》规定的方式进行送达

B.不得对被告采用邮寄送达方式

C.可通过中国驻被告所在国使领馆向被告进行送达

D.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向被告送达

【答案】D

【知识点】涉外送达

【解析】

A项考查涉外送达的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了多种涉外送达方式,包括条约送达,外交送达,使领馆送达,代理人送达,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邮寄送达,传真、电子邮件送达,公告送达。这些送达方式中,除了公告送达只能在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用以外,其他送达方式的使用没有先后之分。因此,A项错误,比如,该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包括代为接受送达的,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而不是应该首先根据《送达公约》向国外送达。

B项考查涉外送达中的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六项规定,“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因此,可以对在中国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邮寄送达,但必须符合“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条件。故B项错误。

C项考查使领馆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据此可知,使领馆送达只能针对具有中国国籍的受送达人。本题中受送达人为外国某公司,不能由我国使领馆供为送达。C项错误。

D项考查电子邮件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因此,D项正确。

40、某国甲公司向中国乙公司出售一批设备,约定贸易术语为“FOB(Incoterms2010)”,后设备运至中国。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

B.甲、乙公司的风险承担以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

C.如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甲公司承担责任

D.如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甲公司对乙公司不承担责任

【答案】C

【知识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FOB贸易术语

【解析】

A项考查FOB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FOB,全称Free on Board,意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以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或通过取得已交付至船上货物的方式交货。在该术语下,主要运费应是由买方来承担的。在本题中,应用买方乙公司负责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因此,A项错误。

B项考查FOB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转移。根据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FOB贸易术语下,货物的风险不再是在船舷转移,而是在货物装上船时转移,这一点是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一项重要修改。因此,B项错误。

C项考查卖方妥善包装的义务。《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三十五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合同未作规定,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因此,该批设备因未按照同类货物通用方式包装造成损失,应由卖方甲公司承担责任,C项正确。

D项考查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本题中,买方乙公司营业地为中国,如果该批设备侵犯了第三方在中国的专利权,卖方甲公司需要对买方乙公司承担责任。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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